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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信阳市“四风”突出问题“两个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时间:2015-12-23      点击:

信阳市“四风”突出问题“两个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若干意见和市委三十条意见,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强化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根据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和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等有关规定,结合信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风”突出问题,是指当前干部作风领域反复多发、容易反弹、比较集中和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若干重点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各产业集聚区、市直各单位、市管高校和企业及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规依纪、惩教结合和“两个责任”贯穿始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四风”突出问题的责任追究,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涉及岗位、职务调整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部门实施。

第二章 “四风”突出断问题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规定公务接待

(一)不准无函接待。公务人员外出执行公务必须携带公函,确因公务紧急未带公函的,接待单位应根据相关文件、通知或单位值班报告、电话记录等制作接待清单替代公函。

(二)不准公款私请。不准用公款安排或变相安排私人宴请,不准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三)不准同城互请。严禁单位之间公款相互宴请,同城之内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妄请

(四)不准非定点接待。公务接待必须在定点的宾馆饭店、机关食堂(公务灶)进行,不准在私人会所、家庭餐馆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接待。

(五)不准超标消费。各类公务接待有条件的一律安排吃自助餐;不具备安排自助餐条件或人数较少的,可以安排桌餐,桌餐要以信阳菜为主,执行“一人一菜”,不准上燕鲍翅等高档菜肴

(六)不准超员陪餐。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不准手续欠缺。单位招待费入帐必须公函、派餐单、点菜单、会审会签单和发票等“一函三单一票”齐全。

(八)不准转嫁费用。不准在会议、培训等经费开支中转移、隐匿接待费用,不准向所属下级单位或被带管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九)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

(一)邀请亲属以外的人员。邀请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婚丧嫁娶等事宜,收受或变相收受同事、一阿学、老乡、战友、有职务影响的关系人及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二)大操大办奢侈浪费。宴请人数超出报告范围,宴席上燕鲍翅等高档菜肴及高档烟酒;讲场面、比阔气、造声势和使用豪华车队,违反社会公德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化整为零穿“隐身衣”。没有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一事一地一日”的原则,“化整为零”采取分批次、多地点、多渠道等方式操办和请客。

(四)公共场所办丧事扰民。严禁在划定区域之外的广场、街道、住宅区等公共场所摆设灵堂、摆放花圈,以及出殡妨碍正常交通秩序等扰民行为。

(五)违规操办其他活动。领导干部除婚丧嫁娶事宜外,操办调动升迁、参军升学、乔迁新居、生日寿诞等庆贺事宜。

第八条 收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一)用公款购买、赠送或收受土特产、有价证券、充值卡、会员卡。

(二)用公款购买、赠送或收受烟花爆竹、烟酒、花卉、月饼等年节礼品。

(三)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挂历等物品。

(四)领导干部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收受与领导干部有职务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九条 公款旅游和休闲娱乐

(一)以出差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洽谈业务等机会或名义用公款旅游以及用公款购买纪念品。

(二)组织到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点举办会议或活动。

(三)用考察费、培训费等名义公款报销或向其他单位摊派旅游费用,接受下属单位或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休闲(含到郊区农家乐、山庄游玩、垂钓)活动。

(四)用公款组织或接受有职务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邀请,到歌舞厅、夜总会、足浴等高消费娱乐场所活动。

(五)用公款购买或接受有职务影响的对象赠送的商场、会所、宾馆、休闲娱乐场所的会员卡、消费卡等。

第十条 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一)违反公务用车购买、管理、使用和处置的规定,或为公车进行高档配置、豪华装修。

(二)借用、占用、租用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或者企业、个人车辆,将公车登记入户在私人企业或个人名下。

(三)借调动、退职、退休等工作变动之机,把原单位公车带入新单位或自己留用。

(四)任何形式的公车私用行为。

(五)节假日不按规定封存公车(执法执勤用车除外),将公车违规停放在宾馆、酒店、 KTV等消费娱乐场所。

(六)在下属单位报销公车燃油、维修费用,或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支出名目。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

(一)自行设立项目或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以任何理由,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或以加班费、值班费为由发放津贴补贴。

(三)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或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四)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六)将资金转移到下属单位或企业,以其他名义发放津贴补贴。

第十二条 参与打牌、赌博活动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二)在公共场所或公务接待场所从事带彩头的打牌或其他娱乐活动。

(三)在单位机关食堂、“公务灶”及定点公务接待场所摆放牌桌、麻将桌。

第十三条 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

(一)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欺压百姓等“四风”问题。

(二)基层党员干部在土地征收流转、“三资”管理、惠农补贴、扶贫救济、低保医保、旧村改造资金管理使用方面以权谋私、虚报冒领、优亲厚友等问题。

(三)涉农、执法、监管、公共服务等窗口行业和领域违规收费和收受红包、购物卡等突出问题。

(四)基层党组织、纪检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听之任之,或有案不查、瞒案不报、袒护包庇等问题。

第三章 责 任 迫 究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适用。对发生“四风”突出问题情形的,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要按照追究“两个责任”的规定和“一案双查”的要求,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和班子成一员的领导责任。

(一)对党委厂(党组)主体责任的追究。党委(党组)因对“四风”问题重视不够、领导不力,不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疏于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和处理问责不力,导致主体责任虚化空转的;本地本单位多次出现“四风”突出问题情形的案件或顶风违纪问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并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追究。纪委(纪检组)因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监督执纪问责不力,正风肃纪不严,对本地本单位“四风”问题该查处的不查处、该报告的不报告、该问责的不问责,导致多次出现“四风”突出问题情形的案件或顶风违纪问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并对纪委(纪检组)相关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对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对分管的工作人员监管不力、要求不严,所分管的部门、科室出现“四风”突出问题情形的案件或顶风违规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对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四)对当事人的处理。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大小,按照规定分别给予责令检查、约谈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以及党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整顿等。

(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 ( 1 )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约谈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 2 )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答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 3 )纪律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轻重情形

(一)应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 1 )职责范围内“四风”问题滋生蔓延、造成社会影响,或多次发生“四风”突出问题案件的; ( 2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四风”突出问题进行掩盖、袒护、包庇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 3 )对职责范围内的“四风”突出问题,拒不纠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增加或不良影响扩大的; ( 4 )被省级以上督查组或新闻媒体查出“四风”问题的,或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 5 )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二)应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 1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 2 )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主动承担“两个责任”的; ( 3 )有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结果运用。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记入干部实绩档案。引答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信办〔2015〕35号 信阳市“四风”突出问题“两个责任”追究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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