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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信阳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12-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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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信职院[2012]115号)、《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信职院[2011]150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院各单位以购买、自制、委托研制开发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各单位(以下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含预算拨款、专项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购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所需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采购,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高效和维护学院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计划

第六条 属于建设项目(包括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政府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等)立项的仪器设备购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经逐级审核后,于学院年度预算编制前报送资产管理处汇总并提交学院预算管理部门审批。因当年招生专业或招生规模增减确需调整仪器设备购置年度预算的,按学院预算编制程序严格审批。

其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资产管理部门、预算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组织答辩。

第七条 使用部门经费、不属于建设项目立项的仪器设备购置,由采购单位填写《信阳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报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及单位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计财处确认经费来源后,报送资产管理处汇总并集中办理审批手续。

资产管理处分季度定期汇总前款情况下的仪器设备购置申请。逾期提交的购置申请,资产管理处可以拒绝受理。

第八条 采购单位在提交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购置清单及详细技术要求(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仪器配置与配套附件、性能指标、参考价格等),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属于建设项目立项的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另需项目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和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须填写《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采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不属于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由资产管理处进行分类整理、合并以形成批量采购优势,并根据有关规定、经费预算情况、市场状况等制定采购计划,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采购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由采购单位或资产管理处提出变更申请,并报请学院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条 ,以下情况允许计划外采购:

(一)因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急需,时间紧迫的;

(二)年度预算编制完成后才获得经费,又必须在本年度采购仪器设备的;

(三)发生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必须采购急需仪器设备的。

计划外采购的申请与审批,分别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采购类型和方式

第十一条 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学院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活动。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政府集中采购的申报、委托等事项,并会同采购单位协助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集中采购是指学院组织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仪器设备的采购活动。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仪器设备集中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审定招标项目,主持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分散采购是指学院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之外、使用部门经费、采购总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采购活动。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审批同意的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也可以由采购单位邀请资产管理处共同采购。

第十五条 学院仪器设备采购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是指采购机构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单项或批量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单项或批量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因采购单位对仪器设备有特殊要求、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仪器设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 采购的仪器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采购方式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定;学院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具体采购方式由资产管理处提出意见、资产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确定。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由资产管理处会同采购单位协助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院招标采购,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按照《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信职院[2011]150号)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成立采购小组,在满足采购单位需要、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询价采购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小组,均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单位的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分散采购金额较小的仪器设备,采购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重要的采购文件应及时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采购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书面合同,由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价格、安装调试、保修期、供货期限、供货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金额较小,供应商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企业或者能够即时清结的仪器设备采购,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同意,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和学院集中采购,由资产管理处会同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协商合同条款、拟订合同草案后,填写《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对外签订合同呈批表》并呈报学院有关领导审批;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由采购单位填写呈批表并呈报相关职能部门、采购单位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采购合同一式四份,计财处、资产管理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各保留一份。

第三十二条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解除合同,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第六章 验收与质量保证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开箱验收调试,安装调试、验收工作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验收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验收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实施的采购,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为验收标准;其他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以合同约定为验收标准;没有订立合同的小额零星采购,以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为验收标准。

第三十五条 安装调试工作应准确作好验收记录,形成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由验收小组组长与成员、采购单位资产管理员、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存档备案。

第三十六条 凡在验收中发现仪器设备有问题的,采购单位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并会同资产管理处与供应商联系,按合同进行换货、退货、索赔等善后处理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索赔。

第三十七条 经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依据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进行固定资产登记,计财处依据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八条 凡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时必须留足质量保证金,以保证质保期的顺利执行;质保期内违约的,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七章 采购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仪器设备采购供应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条 在学院招标与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一条 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行为无效,学院采购管理、监督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改动采购标准的;

(三)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拒绝学院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擅自采购的;

(七)其它违纪违规的采购行为。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行为无效,应责令其改正;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我院仪器设备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院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向采购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它违纪违规的采购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学院附属单位的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由其依据国家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信阳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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