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鼓励我院各单位和教师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院的学术知名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为:
1、由我院主办(或承办)的或与院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地方学术会议;
2、挂靠我院的学术团体在我院主办的学术会议;
3、本院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讲学。
第三条 上述各种学术活动的定义为:
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面向各国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的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厅局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的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聘请专家讲学:指国内外专家学者接受聘请,来我院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性讲学。
第四条 本院主办或承办以及与院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院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院科研工作具有实质性地推动作用。
2、会议组织机构健全,且须有我院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3、会议经费落实。
4、须提供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预期会议效果。
5、须有我院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6、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五条 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六条 实行会前申报制度。我院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具体实施单位必须于会议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地点、时间、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说明、日程安排、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及我院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
第七条 学院提倡、鼓励和支持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院内单位积极向院外单位、组织争取、筹措会议所需经费。凡在我院进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学院接待要求,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八条 本院主办或与院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一般情况下学院不提供经费资助。确需学院提供经费资助的,须于会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会议申请,并提供详细收支的经费预算报告,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多少以学院批复为准。
第九条 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凡本院主办或与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向学院科研处提交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1份和会议有关资料1套。
第十条 各单位应将学术活动的开展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以书面形式于每学期初将本单位学术活动计划送交学院科研处备案,学期末送有关学术活动总结。
第十一条 学术交流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1、对于由学院主持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学院一次性资助4000~8000元;对于共同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学院一次性资助2000~4000元。
2、对于由学院主持召开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学院一次性资助2000~4000元;对于共同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学院一次性资助1000~2000元。
3、对各系邀请的院士、国家级重要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一些国内著名专家来院讲学、指导工作,学院将人均一次性资助3000元。邀请著名专家学者来院讲学人均一次性资助2000元。
第十二条 院外专家学者来院的差旅费、招待费、礼品费等由学院另外统筹。
第十三条 上述经费须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设立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由主管院长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21日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聘请校外专家讲学登记表
申请单位
| |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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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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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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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学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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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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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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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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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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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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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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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
批 示
|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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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由申请单位在专家讲学前至少一周填写后报科研处,一式两份,由科研处上报主管院长批准。一份留科研处,一份自存。由申请单位在院内学术交流栏内张贴。
2、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申请单位提交一份学术活动纪要,由科研处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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