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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1-10-29      点击:

信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现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提出以下要求: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长期发展纲要,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规章制度。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

二、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款获取的,以及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应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中注明拟采购的进口产品所属的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名称及文号,以及在相应文件中的具体项目等。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四、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根据下列情况,出具相关材料:

(一)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中注明拟采购的进口产品所属的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名称及文号,以及在相应文件中的具体项目等;

(二)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信阳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和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三)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并同时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信阳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或者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五、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专家组出具的论证意见,应首先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信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可以审核通过。

六、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时,必须在评标前,向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强调上述要求,并记录在评标记录中。

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配合财政部门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供应商宣传解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八、财政部门应该认真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工作。对于受理的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除必须的公示时间外,审核时间原则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做好登记归档工作。

信阳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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