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员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公告,2022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已于今日开启确认。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各位同事2022年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务必于2021年12月31日前,自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进行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务处(综合科6280821)杨会计联系。
财务处
2021年12月13日